在美国环保法中的一条规定,由美国最高法院明确指明二氧化碳(CO2)是一种污染物质,并且环境保护局(EPA)有权利对新产机车二氧化碳尾气排放指标进行相关控制和管理。
由来自12个州的当地政府机构和环境组织向美国环境保护组织提交诉控联合控告马萨诸塞州政府。法院已经再次对二氧化碳是否为一种污染物质以及美国环境保护局是否有权利对新机车中的二氧化碳和其它温室效应气体进行控制这一疑义做出解释。美国环境保护局 — 由十个州政府联合支持,包括四个汽车制造工会协会和两个公用企业协会— 指出根据大气治理条款所列内容,本机构无权校准二氧化碳气体排放量,因为二氧化碳并不包括在此条款所列范围内。此外,根据美国环境保护局的观点,温室效应气体是否直接导致环境变暖尚无严格定论。
最终法院判决,根据此环境条款对气体标准的限定,温室气体属于大气污染物质,对此环境保护局具有法律效力对新汽车污染气体排放进行控制管理。这是一起势不两立的法律条例纠纷案件,判决以五票赞成,四票反对而告终。
根据判决,环境保护局并没有按照严格要求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校准,这种行为已属“玩忽职守“,否则并不会与法律相悖而行。环境保护局必须重新审核其言行,并且要为其辩解找出理由根据,或者认为CAA法令不无根据的理由。除非环境保护局可以指出二氧化碳不是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原因,否则,环境保护局应该严格遵守气体检测标准来行事。然而判决并不会使布什政府立刻采取措施,但此案确实为美国国家制定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立法开了一道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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